为严格劳动纪律,狠抓教学管理,保证教学质量,参照学院人事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,关于请销假事宜做如下规定:
一、请假手续
职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办理请假手续申请表,由科室主任签字,报基础医学院或学校审批。请假申请一式两份,一份保留在科室、一份由基础医学院存档。请假人必须按批准日期返校上班,并到基础医学院销假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,应在原请假期满前再次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否则以旷工论。
二、请假时间计算法
请假期自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,请假期间包括节、假日连续计算,不再增补假日。
三、批假权限
科室主任有一天准假权限。一天以上者必须经基础医学院主管院长批准。事假七天以上由人事处及学校审批。离开本市必须经基础医学院主管院长审批。
四、请假种类及具体规定
1、病假
凡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诊断书请假,按诊断书中的医生建议休息天数准假。慢性病患者,或病休超过两个月者,必须持有医生诊断能恢复工作的证明书,方可销假,由科室主任安排工作,一律全日制上班。外出或探亲期间生病者,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,一般要求返校治疗,如外地治疗或回原籍休息治疗者,必须经学院医务室批准。
2、事假
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教师和辅导员有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,必须请事假者,一般不超过三天。
3、婚假
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4、计划生育假
按当时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5、丧假
职工直系亲属(含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时,可请假三天(不含往返时间)。
五、违纪处理规定
1、凡本市职工请假未准强行离校、未履行正式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校(含留便条请假、托人代请等)、未经领导批准续假不归者,以及不及时向领导通禀(寄函或发电文、电话等)而事后补办病事假者,均属违反请假规定,一律按旷工对待。旷工一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,旷工二日扣发半年岗位津贴,并呈报人事部按旷工日数扣发工资。
2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,计划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者,按事假对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