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泸州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规定,为了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、发展的需要,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如下教学委员会章程。
第一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是研究决定基础教学方面改革与发展的制度、举措,课程、教材建设,教学研究项目以及优秀教学成果、教学奖励等评审的机构。
第二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由基础医学院院领导、教务科长、教研室(实验中心)主任和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代表等十九人组成。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各一人,分别由院长、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科长担任。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,能够坚持原则、办事公道、作风正派、学术水平较高、身体健康、关心和支持教学改革、建设和发展工作。
第三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职责:
(1)审议批准基础医学院本专科生、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划,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,研究教育、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,参与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。
(2)审议推荐校级以上重点课程、教学成果奖、教学奖励、精品课程、优秀课程等。
(3)审定基础医学院其他各项教育教学奖励。
(4)审议批准基础医学院教学改革项目。
(5)评选审议基础医学院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推荐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及优秀教育工作者。
第六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在讨论审议以上重大问题时,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;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,方为有效。
第七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,届满后须进行调整,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。
第八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,由基础医学院领导提名,经基础医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。
第九条 基础医学院教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科承担。